时间:2026年07月14日点击数: 次发布来源:北京京城皮肤医院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九周年
这是我国第一部
中医药领域基础性、综合性专项法律
九载法治护航,中医药事业实现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普及中医药法律知识,北京京城皮肤医院积极响应号召,全面开展《中医药法》普法宣传活动,带广大市民及患者朋友一起读懂《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为何这么重要?
《中医药法》全文共9章63条,涵盖中医药服务、中药管理、人才培养、传承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核心板块,填补了我国中医药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终结了中医药行业长期无专门法律规范的局面。本法确立了“中西医并重、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法定发展原则,既保护千年中医药传统文化瑰宝,又以法治手段整治行业乱象、规范执业行为,为群众安全看中医、放心用中药、科学做养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三)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一、医疗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四)举办中医诊所的,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从业人员
获取中医医师资格并执业的方法:
(一)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执业注册。
(二)师承方式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内容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三、服务规范与监管
(一)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合理配备中医药人员,运用和推广适宜中医药技术方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四)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符合《广告法》规定。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五)中医药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是否超范围执业、服务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广告是否合规。有关单位应配合检查。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一)种植交流
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二)加工使用
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教育应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融合经典理论与临床实践,结合现代与传统教育方式。
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相关院校发展,评价标准应体现学科特色。
发展师承教育,支持资深医师和药师带徒授业。
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基层人员的培养培训,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强化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和传统方法开展中医药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
支持古籍文献、名老中医经验及民间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鼓励捐献具有科研和临床价值的文献、秘方、验方及诊疗技术。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机构。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中药制剂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合理确定中医医疗的确定项
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中医诊所超范围执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医师超注册范围执业的,暂停执业六个月至一年,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证书。
应备案未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传统工艺制剂未备案或未按要求配制的,按生产假药处罚。
中医医疗广告与批准内容不符的,撤销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机构广告申请;其他违法行为依《广告法》处罚。
中药材种植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被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一)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三)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以此次《中医药法》普法宣传为契机,医院将继续秉承"医者仁心"理念,不断深化中医药在皮肤健康领域的应用,严格依法执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让中医药这一中华瑰宝更好地惠及广大皮肤病患者,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贡献"京城"力量!